关于竞业限制常见疑问,一文看懂
发布时间:2023/10/20
摄图:思晨
朋友做招聘,花了1个多月的时间,终于找到一位合适的人选。
没想到的是,入职前夕,那位候选人告诉她:
因为办理离职手续时不小心透露了下家,他被前东家警告因两家存在竞争关系,如继续入职,将按违反竞业协议追究责任。这下,让他有些进退两难。
话说回来,哪种情况才算违反竞业协议?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哪些人?是否适用于全员?竞业是否有时间限制?如果违反竞业协议,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又是怎么算的?大家在签署竞业协议时,需要注意哪些?
如果你对此也有疑问,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。
其实竞业限制的出发点在于防止核心人员离职后,将原单位的商业机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被运用到新单位,从而与原单位形成不正当竞争,损害其权益。
虽然是否违反竞业限制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,但它往往和以下3个要素有关:竞业限制约定和履约+身份权重+同业履职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4条第2款:
如果劳动双方此前有签署竞业协议,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,有责任履行竞业协议的人员,到与此前所在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,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,就可能违反竞业限制,同时面临相应的违约金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4条第1款:竞业限制并非适用于全员,而主要适用于高管或高密人员。比如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。
目前适用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,具有一定的笼统性,只有一个小前提: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而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,竞业限制适用人员是否匹配,主要通过其与商业秘密、知识产权、核心技术等的关联性以及职位职级来判断。
不过根据《公司法》对“高级管理人员”范围的限定,高级管理者的判定相对具体,主要指向公司的经理、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、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。
有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4条:竞业限制有明确的期限,最多不超过2年。